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财务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