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三十六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