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受到不受理或不再受理监管措施的次数超过三次,或者累计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且累计时间与该保荐机构当年末所保荐的发行人家数之比排名前三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其推荐,已受理的责令其撤销推荐。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