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

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事项;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未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

未按规定披露有关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事项;

未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