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证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