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