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