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