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第五十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对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