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