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