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效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