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出现应当变更保荐机构情形未及时予以变更,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