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