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