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