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