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