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全体董事签字;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