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