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