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且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被公司免职、处分;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