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