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