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受到刑事处罚;

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对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负有责任;

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