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