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