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