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2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5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身份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