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