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