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