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