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