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