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