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宜,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