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