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