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