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

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