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集合计划。 根据集合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集合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