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