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责令暂停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