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包括集合计划适当销售及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等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