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