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管理人及托管人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人及托管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