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