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
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