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

报告的内容包括:

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